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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联平台:省高院为“母亲”送上“法律礼物”
5月14日,在这个属于母亲的节日里,省高院从3个方面解读法律对“母亲”这一身份的有力保护,给广大母亲送上一份“法律礼物”。
生或不生,谁决定
男方与女方作为生育权的主体,均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,但因为生育过程中,女方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,故法律对于女性的生育意愿提供较多保护。
法官解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。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生育过程中,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,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。因此,妇女对于治疗、检查及手术方式等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利。
探望孩子,谁主张
杨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后,约定儿子小宝归父亲抚养,母亲每月可以探望儿子3次。但4年后,李先生经常无端阻拦杨女士探望儿子,杨女士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享有探视权。
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杨女士的探视权。法官解释,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。
老有所养,谁保护
王大妈育有4个子女。其中,老二、老四多年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人生病也不探视。王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二、老四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,每月探视两次。
法院考虑到王大妈有固定收入,老二、老四家境困难,靠每月领取养老金维持生活,最终,法院综合考虑后,判令两个子女每月分别给付母亲赡养费300元和150元,且每两周探视一次。
法官解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也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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